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修路占用林地需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项目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审批程序: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应当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用途,明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要求,并现场核实用地位置和界限。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林地,不得改变临时占用林地的用途。在批准使用的期限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再申请临时占用林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程序请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