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民政四级残疾人补贴的通知:
1. 补贴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四级残疾人。
2.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3. 补贴发放: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主要通过银行代发或邮政汇款方式实现。
4. 补贴资金来源:由民政部门财政拨款。
5.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为一年,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或者不同省份的补贴政策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通知。如需详细了解本地区或省份的补贴政策,可以咨询当地社保或民政部门或者残联等相关部门。
民政低保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特定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低保的条件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不超过规定的限额、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生活保障等。同时,低保还会考虑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因素。不同地区的低保条件可能有所差异,具体条件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1、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①一个年度内累计自负费用在 20000 元以下,原则上给予 1600 元救助;
②一个年度内累计自负费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原则上给予 2000—9000 元救助;
③一个年度内累计自负费用在 100000 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原则上给予 10000 元救助;
⑤一个年度内累计自负费用在 200000 元以上的,原则上给予 20000 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