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保持冷静:在金融市场波动时,情绪化的决策可能会导致损失。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
2.分散投资: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和地区,以降低风险。
3.减少债务:在经济繁荣时期,减少债务并储蓄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4.保持流动性:保持足够的现金储备,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快速应对市场波动。
5.寻求专业建议:寻求专业的金融顾问或投资经理的建议,以帮助制定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
关于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产品或者提供银行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并将适当的产品(服务)销售(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
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当了解所推介、销售的银行产品或银行服务的风险等级、客户分类以及适合度评估标准等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当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基础上,将适当的银行产品或者银行服务推介、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适当性原则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避免过度风险或投资不足的风险。同时,金融机构也有责任和义务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向客户推荐不适合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并不是绝对的,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银行产品或者提供银行服务时,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同时,金融消费者也有责任和义务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审慎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