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中有3年以上的补缴记录,在办理跨省转移时,必须要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可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若不能提供以上证明,则不能办理跨省转移。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可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如果你一次性补缴社保超过三年并且未出具法律文书,在跨省转移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建议你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以便他们能够对你的社保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
如果社保部门认为你的补缴社保情况存在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核实,可能会要求你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此过程中,你可以咨询律师或专业人士,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