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 书面申请(对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说明) - -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
3 医疗机构对疾病情况的证明性文件 - -
4 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 -
5 拟携带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 - -
6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委托书; - -
7 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办理时限
2、如果你携带的是处方类药物,如激素类、抗生素类药品,那么你需要准备好处方和医生证明信,以此证明你确实需要服用这类药品。
3、不可以给别人带药物,欧美、澳洲等大部分国家海关规定只可以为自己携带药品。必要时候,准备好医生的英文信函,作为该药品是为您自己使用的证据。
4、将药品说明书准备好英文版的解释,必要时候面对海关边检时,方便边检直接了解药品的用途和说明。
出国是可以带药品的,但是有要求和限制。
个人携带药品出境有何相关规定
1、根据现行规定,对个人携带出境的一般药品,海关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验放,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必须主动向海关申报;
2、有关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及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请查阅海关总署第43号令);
3、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制剂型处方不得超出3日用量,控缓释剂不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4、关于所述药品是否属于精神药品,请直接咨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