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重组后,如果劳动合同变更,员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但仍然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的继续执行。但是,如果单位在未与员工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具体来说,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未支付或者支付不足,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新合同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总结来说,单位重组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但仍然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的继续执行。如果单位在未与员工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要求签订新的书面合同。
银行帐户是各单位与其他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帐户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在银行对单位帐户进行检查时,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和远期的支付凭证。
(5)及时、正确地记载银行往来帐务,并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人民银行对帐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帐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2)核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负责核发开户许可证,如果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存款帐户的,亦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存款人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人民银行不对其该发开户许可证。
(3)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帐户的申报。各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撤销帐户,必须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根据规定,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人民银行将运用计算机建立帐户管理数据库,加强帐户管理。